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4/18 10:14:05 浏览:856

烟人社办发〔2011〕24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属有关单位:

《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企业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社会保险法》即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已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现就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欠费企业补缴。欠费企业仍以相应年度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计算欠费总额(含利息)。凡今年6月30日前补齐欠费的,不加收滞纳金;7月1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加收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中断缴费人员补缴。凡2010年底前参加过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但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若个人自愿补缴,在今年6月30日前仍按对应年度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计算补缴总额,但补缴年度最早为1998年,并按规定计收利息。7月1日后,按《社会保险法》及相关配套政策执行。

三、城镇劳动年龄段以内未参保人员补缴。凡2011年6月30日前从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城镇劳动年龄段内人员,可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政策参保缴费。有补缴愿望和条件的,以上年度全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基数为基数,养老保险以20%的缴费比例、医疗保险以4.55%的缴费比例(不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补缴一定年限的社会保险费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统筹。其中,补缴最早时限不能突破1998年且到1998年1月1日前已年满16周岁,补缴期间计发养老待遇时缴费工资指数均按0.6计算,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继续缴费,直至满15年。从今年7月1日起,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均从办理参保登记之日起开始缴费,不再允许补缴。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补缴政策,规范经办流程,完善管理制度,坚决不允许乱开口子、引发参保人员相互攀比,冲击现行社会保险政策。市劳动保险处要切实负起责任,对各县市区办理补缴人员资格、前补时限、缴费基数等严格审查把关。市局养老失业科要加强工作督导和调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在全市予以通报。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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