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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blog.sina.com.cn/s/blog_6cc630bd0100o4j3.html
——张军
澳利威工援热线近期发现在烟台各地的用人单位,利用劳务派遣来祸害劳动者的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通常主要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一、在签订劳动合同上大作文章,这是最常见的一种卑劣的手段!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而是先让劳动者在合同文本上签字。劳动者在合同文本上签字以后,用人单位就把合同文本收上来由自己保管,自己也不在劳动合同文本上面签字盖章发给劳动者一份。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出现在劳动者面前的劳动合同上的甲方(用人单位)签字盖章一栏中,赫然是某外地的一家劳务派遣公司,比如在烟台开发区的某韩资企业的劳动合同上签字盖章的居然是齐齐哈尔的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开发区的某大型超市的劳动合同上签字盖章的是威海的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当劳动者知道这个情况后,到劳动部门去投诉反映情况是,所得到自然答复是你到齐齐哈尔或威海当地的劳动部门去告吧。。。。。。这给劳动者的维权带来极大的不便!
对这种伎俩的防范措施最好的办法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把好关。用人单位为什么给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却又不给劳动者呢?分析其中的原因主要是:一是应付上级劳动部门的检查,而是规避劳动合同法关于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赔偿问题。签了合同却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企图蒙混过关,逃避法律责任,但最起码是逃避了双倍工资赔偿的问题。
显然,用人单位这种做法是违法,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6条第二款之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同时在依据该法第81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中提到的“劳动行政部门”指的就是劳动局的劳动监察(而不是指劳动仲裁),所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应该到当地劳动监察去投诉。如果遇到劳动监察的执法人员拒绝受理,则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据理力争。如果再遭到拒绝,就应该让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要求劳动监察出具不予受理案件的书面决定。对此还有不明白的劳动者,可以致电澳利威工援热线【13685449119、aoliweigonghui@163.com 】。
所以在这里特别提醒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跟用人单位要回本属于自己的一份劳动合同,否则一旦发生争议,将可能使自己无法进行维权。
二、劳务派遣公司或中介等,利用用人单位的名义招聘劳动者。
这种情况(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与第一种情况有相似之处,但是违法的主题却是以劳务派遣公司等为主,等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时,却突然冒出来个劳务派遣公司......
---------本文将根据以后实际案例,将继续总结经验完善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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