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近日从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获悉,4月起,全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对各类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俗称“五险”)情况进行稽核检查,稽核的重点是各用人单位2011年度的参保缴费人数、申报的缴费工资基数及实际缴费情况等。据悉,企业延缴社保最高将处以2万元罚款。
“五险”参保人员有哪些?
对于参保缴费人员的范围。据市劳动保险处稽核审计科工作人员介绍,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等的规定,各类用人单位的职工、从业人员、与之形成劳动关系或获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城镇自由职业人员、均为社会保险缴费个人,应当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基数”怎样确定?
对于缴费工资基数的确定。根据目前我市的规定,企业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时,要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当年月缴费基数,其中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自2009年起,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00%之间由个人自主选择。 “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由“职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简称“工资总额”)除以12来确定,是企业与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依据。“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另外,记者从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了解到,为了让广大企业对社会保险稽核检查有一个更加清楚明白的了解,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将于2011年4月1日(周五)上午9点在烟台市府礼堂召开全市企业劳资负责人会议,重点讲解稽核检查的有关内容及《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并对2011年度稽核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延缴社保最高罚款2万元
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与此同时,被稽查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烟台就业人才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