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刚刚大学毕业的张某,与某公司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工资900元,转正后正式工资1200元。一个月后,该公司以张某工作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张某认为,公司给其的试用期工资低于法律规定,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诉。仲裁机构以职工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为由,裁决公司补发张某试用期工资差额并加发25%的经济补偿金。
专家说法:
试用期作为劳动合同期的一部分,试用期职工也适用最低工资规定。《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在试用、实习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支付试用期职工的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补偿金。
在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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