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强制性法定义务
 发布时间:2012/2/14 10:14:31 浏览:2930

   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强制性法定义务

              本博文针对山东省烟台市范围内发布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一样,都属于国家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缴纳的强制性法定义务。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一样,事关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不容忽视!

   我们通常的“五险一金”,其中的“一金”就是指的住房公积金。

   在烟台市范围内,给用人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是很少的,我们在人才市场通常看到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所称的缴纳“三金”、“五金”等,实际是社会保险五险中的三种或全部而已(这当然是一种公开的违法现象),都不是包括这个住房公积金。在目前中国大陆的法律尤其是劳动法律方面,是存在一些非常奇怪的现象,一方面国家法律规定着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必须缴纳社会保险,一方面违反这个规定的现象却是比比皆是,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法现象。

 

    关于国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缴纳社会保险方面的具体规定,我从相关法律方面摘录部分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年3月24日修订颁布实施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烟台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第三条 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行为,有检举、控告和如实作证的权利、义务。被调查人必须如实提供与违法行为有关的事实、情节和违法行为后果的证据材料。

      第六条 管理中心通过检查、群众检举、信访等途径获知单位或个人存在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由执法科室指定执法人员进行初步调查。  

 
    第七条 经初步调查,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执法人员应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调查表》,上报执法科室终止调查,不予立案,按住房公积金信访案件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
      第八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为立案案由,执法人员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上报执法科室申请立案。
(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二)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三)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条 对于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经过调查取证核实,由执法科室下达《住房公积金催缴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单位不进行补缴的,由执法科室下达《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期满仍不缴存的,由执法科室提出处理意见,送分管主任审查、报主任办公会批准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终上所述,用人单位如果拒绝给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法律途径来争取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烟台市各地的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拒绝给自己缴纳住房公积金时,可到当地县级市、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某某部”投诉,比如拿烟台市福山区来说,该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在福山区县府街财政局当中,具体法定名称为:“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福山部”,劳动者到自己当地的这个部门去投诉时,要注意记录下采访的时间和接待人,如果遇到这些执法人员对投诉的劳动者说到比如“地方政府有规定,企业困难可以免交”等等之类忽悠劳动者的这些失职的言论是,劳动者就可以依据上面的法律规定来据理力争,并要求执法人员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以备将来对该部门以其行政不作为而提起行政诉讼的证据,切忌不能任凭忽悠而不了了之。详细的相关法律了解,可查阅《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烟台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全文。

      劳动者去投诉时,可以制作“职工住房公积金投诉登记表”,劳动者可复制下面的表格予以填写和去投诉。

职工住房公积金投诉登记表                                                                           

                                    编号:

投 诉 职 工 信 息

姓 名

性别

联系电话

     

个人公积金账号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被 投 诉 单 位 信 息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联系人姓名

邮政编码

     

单位地址

职 工 应 提 供 材 料(复印件)           

本人身份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劳动合同        

□劳动手册、退工单   

□劳动仲裁裁决书或法院裁判文书

工资基数证明材料:□工资明细或其他证明工资基数的材料

案件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投 诉 内 容

本人承诺:以上提供的材料和信息是合法真实的,否则导致的法律后果将由本人承担。

    本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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