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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很多用人单位没有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却违法拒绝给劳动者,在这种情形下,由于很多劳动者无法提供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或曾经存在过劳动关系的证明,而给自己的维权工作带来很大的麻烦,严重者甚至导致自己维权失败。所以劳动者应该在劳动争议发生前,就应该在平时的工作中做到这些证据的收藏准备工作,以做到防患于未然。那么劳动者应该注意在平时收集哪些证据呢?
根据国务院劳动部于2005年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
二、用人单位末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 (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只要能提出上面法律所规定的1-2样证据以上,就可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能达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现在我先就上述法律规定的证据重点对第(一)、(五)项做一简单的介绍。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1、所谓的工资支付凭证,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工资单”、“工资条”,在实践中,用现金直接发放工资给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大量存在着用人单位并不给劳动者工资单的现象,只是要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提供的一个汇总的工资帐薄上签字领取,劳动者手里并没有任何收取工资的凭证或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如何才能争取到属于自己所拥有的工资单呢?回答是有办法争取到的。首先用人单位的这种不给劳动者工资单的做法是违法的,根据1995年劳动部实施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2006年9月实施的山东省政府颁布的《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在支付工资时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支付单,工资支付单应当载明工资支付表中的事项。劳动者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企业应当及时为查询人提供相关资料。
所以,既然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单等工资支付凭证,如果遇到用人单位发生这种违法现象时,劳动者可以通过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去投诉或举报,比较好的方法是举报,可以找个不在这个单位工作的亲戚或朋友,或者委托当地的劳工维权NGO组织,代为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予以投诉,具体详情请点击链接:劳动者到劳动监察去投诉或举报的注意事项
2、在工资的发放过程中,如果是用人单位通过银行来代发工资,这个证据就好办了,可以到银行去打印出来自己的工资对账单然后再盖上银行的印章就妥当了,这就是个最好的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
3、如果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则可以带着自己的身份证到当地的社会保险征缴部门去查询和取证,这个也是非常好的证据。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对于这个证据的收集,劳动者要注意和自己工作过的工友保持密切的联系,尤其是当一个工友离开这个单位时,一定要留下他的联系方式和地址,以利于将来需要他作证的时候以便于联系。一般能以到庭的两个以上证人作证才能具有有利的证明效力。
劳动者还可以采取录音等民事诉讼录取证据的方式来收集证据。
文章来源:http://blog.sina.com.cn/s/blog_6cc630bd0100o4j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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