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加班费的计算依据问题
 发布时间:2012/2/14 10:20:00 浏览:2686

    对于职工加班费的计算依据问题,想必是很多职工的困惑问题,一般来讲,用人单位都给职工工资总成规定了较多的名目,比如有:基础工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住房补贴、工龄补贴、危害补贴、交通补贴等等名目繁多。这就面临着一个如何根据这些工资名目来作为计算加班费依据的问题。现在我们就一个具体的案例来探讨分析这个问题,也希望朋友们能在此留言讨论,共同学习和提高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以便于共同提高我们劳动者的法律知识水平。

    2010年1月25日,山东省烟台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仲裁委)做出了一份关于职工加班费争议的裁决书。烟台开发区某韩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宋某某等8名职工,分别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了对企业要向自己求补发加班费的仲裁请求。

    宋某某称,自己与07年7月到企业工作至今,本人的工资分为基本工资890元,住房补贴200元+交通补贴100元+危害补贴100元+职务补贴200元合计补贴600元,每月工资总额为1490元,但是企业在给自己发放加班费时,并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仅仅以基本工资890元发放。所以,要求企业补偿(按照1490元的标准)未发放的加班费。

     劳动仲裁委驳回了宋某某的请求。理由是在审理中查明:

      宋某某在工作期间的工资分为两部分,其中基本工资是890元,补贴为600元。企业的《管理细则》第31条规定:“工资构成根据公司的工资体系而定,职工工资有两部分组成:1、基础工资,2、津贴和补贴。”,第33条第5项规定:“加班费计算:职工加班时间记为职工的有效工作时间,以半小时为计算单位,平常日加班,工资按职工本人原基础工资标准的150%计算;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工资按原基础工资的300%计算,每月人事部统计加班情况,在职工工资中支付加班费。”上述《管理细则》后都附有申请人的签字。

仲裁委以申请人在这份《管理细则》签字认可为由,就是认可了这个约定,而这个约定又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其有效。同时,申请人的工资条上也有加班费一项,系以基础工资为基数计算并且申请人也没有对此提出异议。所以,申请人要求以补贴为基数补发加班工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所以驳回申请人的的此项请求。

本人认为仲裁委的这种裁决有些欠妥,劳动合同的效力应当大于那些所谓的管理细则,如果要调整基本工资,就应该在劳动合同上体现出来,在一些具体的法律、法规中,从未提及管理细则等可以修改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恰恰相反,都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要按照劳动合同上规定工资额来作为加班费的计算依据。但在本案中,直至发生争议时,也没有修改劳动合同上标注的工资数额。通过宋某某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上约定工资是1050元,宋某某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在先,而后来与企业签订的《管理细则》上又规定了基础工资即基本工资并要求按基本工资来计算加班费。如果再以此认定《管理细则》的规定显然对职工不利甚至不公平!宋某某到企业工作并就达成的工资约定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等到企业工作一定时间后,在擅自变更工资,在这种情况先,处于弱势的职工大都是被迫“自愿”在《管理细则》上签字,如果职工拒签,会有什么后果是不言自明的。宋某某与企业的劳动合同既然明确规定了1050元的工资数额,就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额作为加班费的计算依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之规定)。否则,任由企业后来以什么管理细则、规章守则之类的东西而予以修改,则劳动合同的法律严肃性和效力将会贬低,从而对保护处于弱势群体的劳动者极为不利。

 对于宋某某提出的要求按照工资+补贴的总额来补发加班费,并说有法律上的规定,在实践中也有相关的规定(见附文),但是在目前,我还没有找到上升到强制性的具体规定的法律。恳望朋友们能对此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指导。

 附文如下:

 1、原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44条规定,加班费的基数是指“基本工资”。因此,在大部分情况下,加班费基数应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

 2、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3、《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一定比例(150%、200%、300%)支付职工加班工资。

  所谓“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

   5、[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5条解释]。 55条规定: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的“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

原文地址:http://blog.sina.com.cn/s/blog_6cc630bd0100o4i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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