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宣传
 发布时间:2011/4/22 9:23:09 浏览:883

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下称《社会保险法》)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颁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规范了社会保险关系,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强化了政府责任,确定了社会保险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

一 、建立了社会保险费的强制征缴制度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实行以下强制措施:

1.可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直接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经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不缴纳或者补足的,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中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2.可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3.可扣押查封用人单位资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二、规定了违反《社会保险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中的相关规定,强化了违反本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

1.用人单位不办理参保登记及未按时足额缴费的法律责任。《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本法规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者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当退回骗取的资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三、明确了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社会保险法》将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纳入了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具体是:

1.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了我国城乡全体居民。即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居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未就业的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3.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务院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到用人单位就业的,都应当参加全部五项社会保险。对于未就业,转为城镇居民的,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继续保留农村居民身份的,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4.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也应当参照本法规定参加我国的社会保险。

自2011年7月1日起,烟台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如: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自欠缴之日起,一律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烟台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

【烟台就业人才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