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介绍机构
 发布时间:2010/7/29 11:39:19 浏览:563
    (一)审批依据
   《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劳动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二)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不少于十万元的开办资金;
    3、有不少于四十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经营服务场所;
    4、有三名以上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开办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应当在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中体现其非营利性。
    通过互联网等方式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许可和登记。
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由省劳动保障厅和省商务厅审批;
    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有商务部门审批。
    (三)申请成立职业介绍机构需提交的材料
    1、申办机构(个人)的申请报告。
    2、合法有效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的可行性报告(包括开展职业介绍的目的、自身的优势、计划和展望)。
    4、机构章程及内部规章制度。
    5、申请人或企业法人代表、工作人员身份证(户口)、学历复印件及资质证明。
    (三)申请成立职业介绍机构需提交的材料
    6、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8、《社会职业介绍机构审批表》、《社会职业介绍机构主要人员资格审查表》。
    9、工作人员的《职业介绍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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