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文件
烟政发[2008]62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市级参保企业退休人员采暖补贴集中筹集统一发放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保障退休人员采暖补贴及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家建设部等8部委《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城[2003]148号)精神,经省政府批准,市政府确定对市级参保企业退休人员采暖补贴实行集中筹集、统一发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集中筹集、统一发放的意义
采暖补贴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多年来,我市企业退休人员采暖补贴一直由企业直接发放,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特别是由于企业破产、关闭以及经营困难等原因,一些退休人员采暖补贴没有得到及时发放,影响了生活及社会稳定。实施企业退休人员采暖补贴集中筹集、统一发放,是将原由企业为退休人员按标准报销或发放采暖补贴的做法,改为由专门机构以在职职工工资为基数按比例筹集采暖补贴专项资金,再按标准直接发放给退休人员。这即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供热体制改革、解决退休人员采暖补贴发放问题的重要措施。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建立企业退休人员采暖补贴长效保障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加快实施步伐。、
二、实施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在市级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及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挂档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
三、实施原则
(一)筹集采暖补贴“以支定收”;
(二)发放标准合理、统一;
(三)领取补贴与缴纳专项资金相挂钩;
(四)积极稳妥推进与逐步扩大覆盖范围相结合。
四、 补贴标准和发放时间
按规定缴纳了采暖补贴专项资金的用人单位所属退休人员及挂档参保灵活就业的退休人员,采暖补贴标准暂定每人每年500元。发放时间为每年10月份。
五、专项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用人单位须依照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人数按月缴纳专项资金,缴费基数统一确定为山东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纳比例暂定为1%。按国家8部委文件规定,用人单位缴纳专项资金于税前列支。挂档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缴纳,缴费基数、比例与用人单位所执行的标准相同。
市有关部门要根据供热市场变化情况和专项资金收支状况,适时调整用人单位及个人缴费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二)用人单位破产清算,须按宣布破产时退休人员采暖补贴发放标准,为全部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的专项资金。
(三)由范围外转入市级参保企业的职工和挂档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按有关规定补缴采暖补贴专项资金。
(四)筹集资金存储利息收入计入专项资金。
市级参保用人单位及挂档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自2008年1月起开始缴费。
六、其它事项
(一)市里成立市级参保企业退休人员采暖补贴管理办公室,设在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负责采暖补贴的筹集、管理和集中发放等工作;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结合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对采暖补贴专项资金进行筹集发放,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集中筹集的采暖补贴专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审计部门要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办机构要定期公布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用人单位要每年向职工公布缴纳采暖补贴专项资金情况,接受职工和工会组织的监督。
(三)加强对采暖补贴专项资金筹集发放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设立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经贸委、监察局、城管局、外经贸局、国资委、法制办、民营经济局、法院、总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用人单位要如实提供与筹集专项资金有关的资料,自觉接受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不得瞒报、谎报缴费人数。对不按规定缴纳采暖补贴专项资金的,由经办机构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有关部门依法或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对冒领采暖补贴的,由有关部门负责追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本意见实施后,按规定缴纳退休人员采暖补贴专项资金的用人单位,停止执行此前退休人员采暖补贴的有关规定。
(五)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六)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城市管理局 文件
烟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烟台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烟台市总工会
烟劳社[2008]35号
关于印发《市级参保企业退休人员
采暖补贴集中筹集统一发放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级参保企业退休人员采暖补贴集中筹集统一发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城市管理局
烟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烟台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烟台市总工会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市级参保企业退休人员采暖补贴
集中筹集统一发放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市级参保企业退休人员采暖补贴集中筹集统一发放的意见》(烟政发[2008]62号,以下简称《意见》),保证企业退休人员采暖补贴专项资金筹集发放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意见》中的用人单位包括:在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在县市区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市属单位。
《意见》中的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包括:在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的人员,不包括在县市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市属单位中的退休人员,以及享受事业单位养老金标准的退休人员。
《意见》中的灵活就业人员包括:以个人身份在市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挂档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二、用人单位于每年10日前,随同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并缴纳采暖补贴专项资金。缴纳计算公式:本企业月缴纳采暖补贴专项资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人均工资×1%×本单位月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人数。
已在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自《意见》公布实施的次月开始,从2008年1月起补缴退休人员采暖补贴专项资金。
三、《意见》施行后,由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范围外转入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转入的同时,须从2008年1月起,按对应年度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对未缴纳期间的采暖补贴专项资金一次性补缴。
四、《意见》施行后,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从参保当月起缴纳采暖补贴专项资金。
五、《意见》施行后,职工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时,转出单位只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而未缴纳采暖补贴专项资金的,须按欠缴对应年度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进行补缴。
六、发放采暖补贴年度,以采暖期为限。当年9月底前已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且用人单位已按规定缴齐了采暖补贴专项资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其年度采暖补贴于当年10月份随同基本养老金一次性发放。
当年9月底前,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齐采暖补贴专项资金的,须由用人单位按《意见》规定的采暖补贴发放标准发放给退休人员;以后用人单位补缴上当年专项资金的,其退休人员当年度的采暖补贴不再由专项资金补发。
当年9月底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缴齐了采暖补贴专项资金的,其采暖补贴于当年10月份按标准统一发放;未按规定缴齐采暖补贴专项资金的,其当年度的采暖补贴不予发放;以后补缴上当年度专项资金的,其当年度的采暖补贴亦不再补发。
《意见》施行前依法破产和关闭的用人单位,其退休人员采暖补贴由专项资金统一发放;《意见》施行后依法破产的用人单位,须按宣布破产时退休人员采暖补贴发放标准,为全部退休人员一次性缴齐10年的专项资金。
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依据《意见》规定,对用人单位缴纳采暖补贴专项资金情况进行稽查。用人单位应予以配合,按要求提供工资发放凭证、职工花名册等材料。
八、专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经办机构按月将征收的专项资金缴到财政专户。发放采暖补贴时,由经办机构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拨付资金至经办机构,通过支出户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