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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程序
单位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发放《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税务部门免税
2、优惠政策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山东省上浮20%,每人每年4800元。
3、办理《认定证明》时单位提报材料
①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②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③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④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⑤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纪录费纪录;
⑥《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⑦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4、享受政策的时间及审批时间
企业自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每名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政策的期限不超过3年;税收扣减额在企业当年应当缴纳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审批期限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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