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招收持优惠证人员享受政策
 发布时间:2010/7/29 11:37:04 浏览:587
   1、办理程序
单位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发放《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税务部门免税
    2、优惠政策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山东省上浮20%,每人每年4800元。
    3、办理《认定证明》时单位提报材料
    ①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②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③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④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⑤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纪录费纪录;
    ⑥《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⑦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4、享受政策的时间及审批时间
    企业自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每名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政策的期限不超过3年;税收扣减额在企业当年应当缴纳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审批期限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
【烟台就业人才网】